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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

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

註冊公司法人主要是指能夠獨立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一個部門,可能大家在影視劇或者是生活當中經常會把公司的法人代表簡稱之為公司法人。我們都知道公司法人對於公司雖然比較重要,但是註冊公司法人和分紅這是兩種性質的。那麼如果遇到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呢?

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

一、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

分紅是隻有股東才能夠享有的權利,即股東根據自己所佔股權的比例來參加紅利的分配。非股東無權也不能夠參加分紅——換句話説就是,非股東沒有參加分紅的依據。

二、公司法分紅規定是怎樣的?

1、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説,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由於股東大會的表決實施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變現或操作股價的工具。在公司運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餘,但卻以各種理由不正當的拒絕向股東派發盈餘,從而引發的糾紛。

3、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

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餘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

三、分紅的條件有哪些?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

根據我國公司法當中的規定,分紅必須是股東才享有的合法的權利,那麼註冊公司法人要求分紅是否可以這一問題我們就可以得出,如果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屬於公司當中的股東的話就可以依法要求分紅。如果並不是屬於公司的股東,那麼公司法人是沒有權利要求分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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