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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整體轉讓如何交税

企業整體轉讓如何交税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適用税率為20%。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税費。
應繳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20%。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税費等後的餘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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