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夥人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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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有多種方式,對於初入創建公司的新人一般都選擇合夥經營一家公司,這對於公司的融資和運營都比較有優勢,而相關的法律中也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那麼公司法合夥人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合夥人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麼
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夥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②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有權按照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夥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夥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協議中
明確寫明。
③查閲賬簿的權利
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閲賬簿的權利。
④退夥的權利
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夥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夥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足額出資
合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後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協議中也應儘量明確約定。
③競業禁止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④退夥後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在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二、出資方式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説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合夥人的義務主要有足額出資、分擔損失和債務、禁止競業以及在離開公司後也要對原公司保護商業祕密的義務,而權利是每個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義務和權利都是互相存在的,相互平衡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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