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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糾紛如何進行訴訟

股權確認糾紛如何進行訴訟

股權確認糾紛如何進行訴訟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以公司為被告,訴訟主體為股東與公司,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存在爭議的,應將爭議雙方列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也可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另外,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股東具有實際股東的地位,但需要通過股東代表、職工持股會、工會間接行使權利,與職工持股會之間是代持股的關係。因此,職工股東僅是職工持股會的成員,而非公司的股東。故職工股東無權請求確認其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或者向公司請求收回其出資。
對於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可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取得公司對其股東身份的確認,股權轉讓人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標籤: 股權 糾紛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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