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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的區別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的區別

合併方式不同。收購、吸收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併成一家企業。控股合併,是指一家企業購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並已達到可以控制被合併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持股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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