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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特別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企業需特別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一、避免財產混同

企業需特別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很多老闆存在以下錯誤的認識:

1)公司都是老闆的,老闆拿公司的錢或者花公司的錢屬正常;

2)錢在幾個公司之間拆借,一是有這個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闆的公司,這種拆借對老闆而言就是左口袋換到右口袋,沒必要區分那麼清楚;

3)將老闆的個人開銷計入公司可以避税。

根據法律,公司的財產要優先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還有剩餘的,才歸老闆(股東)所有,法律叫剩餘財產分配權。

在第1)中情形下,極有可能造成本來應用於清償公司債務的錢被老闆消耗了,結果造成公司沒有足額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情況,所以為法律所禁止。

在第2)中情形下,將甲公司的財產轉到乙公司,除可能損害甲公司債權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東或股權份額不同的情形,還可能損害到甲公司股東的權益。

如甲公司有AB兩個股東,股權比例為40%、60%,乙公司有BC兩個股東,股權比例為60%、40%;將甲公司的資產或利潤轉移到乙公司,在財產數量上對B股東是沒有影響的(都佔60%),對A股東則是不利的,同時對A公司的債權人也是不利的,因為通過轉移,甲公司用於清償債務和分配的財產變少了。

對於第3中情形,其違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於現實利益驅使而已。

以上三種情形在現實中比較常見,其錯誤的根源在於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歸老闆(股東)所有,而沒有看到公司的利益還和公司的債權人有關。

在法律上,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則股東或關聯公司要對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甚至無限責任。

二、對合同的法律屬性重視不足

現實中,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

1)因為客户是熟人或者朋友,出於情面或者信任,認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仔細推敲。

2)由於擔心失去機會、急於簽下訂單,放棄對明顯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條款談判。

3抱着先簽下合同,後面的事情不一定會發生,等發生了再處理的僥倖心理,放棄對可能造成麻煩情形的預防。

一旦發生紛爭無法協調的時候,白紙黑字的合同就成為證據,情面、信任、僥倖等就變得無能為力。

在法律層面,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否則合同的約定就是法院判定輸贏的主要依據,因此,務必要對合同的這一法律屬性給予足夠的重視。

另外,實務中經常發現合同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法律含義與雙方當初意思不一致、甚至歧義的情形,從造成較大的麻煩。這是由於擬定合同的公司或個人對法律不熟悉、語言表述不明晰、不準確所致。所以,重要的合同,務必要請律師審核,以確保約定合法合規、明晰準確。

三、業務款走私賬

無容置疑,業務款走私賬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還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票的買賣雙方及對公走賬的收付款雙方是一致的,不僅留下了證據,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有時就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但走私帳,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與收款付款雙方不一致且沒有發票,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就很難證明買賣合同和收付款是對應和匹配的,從而為維護合同權利帶來風險。

因此,業務往來應該按規定走賬,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四、及時終止、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

公司日常經營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相當一部分公司和老闆會採取拖的辦法。

拖延確實有時可以爭取時間、促使客户讓步,甚至最後不了了之,從而從中獲益。但更多的是,拖延不僅解決不了問題,而且還會增加企業損失,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可能與時間相關(如逾期一日,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超過一定時間,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等);

另一方面,拖延的時間越長,處理起來可能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當合同確定不能履行時,應及時終止或解除合同,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同時也是恪守信譽的一種表現。

五、輕率對外提供擔保

日常經營中,可能會遇到朋友或熟人貸款需要擔保人,在“這只是規定要求,走一下程序”、“一定會按時還錢,肯定不會讓朋友吃虧”等的説辭下,出於友情、關係等在相關擔保文件上簽字蓋章。

然而一旦逾期還款,根據法律和現實,擔保人都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一定要慎重對待對外提供擔保的事情,包括股東或老闆對公司提供擔保——股東本來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輕率地對公司提供擔保,可能使股東或老闆對公司壓上全部身家,進而喪失“有限責任”這個對股東或老闆的保護牆。

六、片面追求高註冊資本

由於當前註冊資本採取了認繳制,可以“實際不出資”,因此,為了表示公司有實力、好看等,有些公司和老闆可能會採取超出需要和能力提高“註冊資本”。

但是按照法律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屬於公司財產,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是必須將欠繳的出資繳納到位以清償公司的債務。即便公司採取減資,也必須在減資前要確保公司債務得到充分的清償。

七、工商變更登記不及時

實務中,很多企業對實繳註冊資本、股權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沒有進行及時的變更登記,這會造成很大的麻煩。因為根據法律,只有進行工商登記了,這些變更才能對股東之外的人生效。

以實繳註冊資本為例,一些股東實際、且本意是“出資”,將自己的資金交給公司佔有使用,但未進行實繳出資登記,那麼一旦公司資不抵債或進行清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麼這部分“出資”在法律是不被承認的,股東還要再次出資以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

再如如股東因為股權轉讓而導致持有股份的減少,但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形下,法律會要求該股東按照原來的股權比例而不是減少後的股權比例承擔股東責任;至於該股東多承擔的責任,則由該股東向受讓股東另行主張。

因此,當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尤其是註冊資本、股東、股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等,務必要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未有如此,才能對第三人生效,保障公司和當事人的權利。

八、公章管控鬆散

公章(包括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代表公司對權利義務的行使和認可,一旦蓋章,就被視為是公司行為,公司要為此承擔責任。

因此,對於重要印章,一定要遵循保管人與使用人分離、蓋章前要審核確認或批准、蓋章登記留底等基本規定。

九、缺乏股東糾紛應對機制

現實中,往往出現公司因為股東矛盾、股東拒不參加表決、股東失聯等無法做出有效表決,從而讓公司陷入困境而束手無策,對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傷害。

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在註冊成立時,使用的是格式公司章程,格式公司章程又大多隻是簡單抄列了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基本規定;而法律法規對公司實行股東自治原則,對股東關係協調規定的不是很多,且主要體現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構成與工作機制及訴訟權利方面,是完全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

因此,為了為股東糾紛提供一套解決機制,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由具有富有經驗的公司律師根據公司實際定製公司章程,必要時制定股東協議作為補充,才可能為化解這些潛在的矛盾和困境提供途徑和方法。

十、不及時清算並註銷公司

當出現公司需要停止經營、需要解散的情形時,股東應該及時對公司進行清算,並辦理註銷公司的相關手續。清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虧損的進一步擴大,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其次是為了清償公司債務,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再次是某些情形下,可以將剩餘財產(即清償完所有債務後,還有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以保護股東權益。而註銷的目的是為了徹底清除公司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的資格,如同一個人消亡後就不再從事任何行為、承擔任何責任一樣。

雖然這個過程會比較麻煩和漫長,且會花費一定費用(公司承擔),但只有這樣,股東才完全履行了其職責,徹底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與自己隔離開,從而對公司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否則,長期停止經營,不僅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還可能因為放任公司損失的擴大或未經清償公司債務、股東私分公司財產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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