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具體是指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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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具體是指哪些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二、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聯交易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藴含着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綜上所述,關聯交易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是禁止的,比如在上市公司當總經理,然後把相關的業務都交給了自己名下的這些公司去運作,這就屬於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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