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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變更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變更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1、公司變更名稱的,必須在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住所的,必須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在自變更決議或才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必須在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若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在自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郵之日90天后申請登記;
5、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必須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標籤: 變更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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