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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税嗎?

行政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税嗎?

一、行政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税嗎?

行政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税嗎?

行政單位不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税,因為行政機關不是企業所得税納税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行政事業單位是不是營業税納税義務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

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如果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營業税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為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税。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徵收營業税: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徵收營業税。

行政單位若是將房屋租賃給他人使用獲得了收入,此時需要繳納的不是企業所得税,而是增值税。在納税申報的時候必須要正確選擇税種,然後就需要根據提示,在限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部門完成税額的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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