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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

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

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

每當我們入職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們都會先跟該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我們不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的,用人單位是有權不發放給我們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的,那如果是公司要想與我們勞動者解除合同,也是需要要滿足相關的要求並且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給我們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向我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的,那麼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

代通知金計算包含津貼、不包括加班費的,《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規定,適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特定的三種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嗎相關內容,代通知金是不包含加班費的,一般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我們每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補償,但是也並不是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賠償代通知金的,如果本身勞動者放了很嚴重的錯誤用人單位是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的。

標籤: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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