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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傷害等侵權類案件

對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這兩條規定中的“等費用”和“等其他合理費用”,説明國家法律除了保護明列在法條上的損失外,也概括保護其他合理的費用,這為律師費最終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提供了法律依據。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實現擔保債權的一類合同案件

《民法典》第691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49條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侵犯商標權的知識產權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通過以上可知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傷害等侵權類案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實現擔保債權的一類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權的知識產權類案件以及侵犯商標權的知識產權類案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律師是指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既然是服務自然是要收取費用的,此時我們如果是有需要聘請律師的時候,是需要尋找合適的律師事務所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 律師費 承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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