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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收回

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收回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等,否則將被責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若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或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應予騰退。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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