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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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處理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參考如下法條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則上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履行的,任何一方違約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守約方都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非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 亂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如房東將租客的東西搬出來的,或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等等。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經房東合理催告後,仍然未交組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租客將出租屋破壞掉,導致無法正常出租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現上述情形時,房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在簽訂完租賃合同以後,如果由於對方的違約而造成了自己實際的經濟損失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的賠償的金額,如果之前有在合同中約定的的話,那麼就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進行執行,沒有約定的話按照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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