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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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