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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小產權房糾紛的對策有哪些?

避免小產權房糾紛的對策有哪些?

避免小產權房糾紛的對策有哪些?

小產權房糾紛在實踐中很常見,那麼,避免小產權房糾紛的對策有哪些?在遇到小產權房糾紛時,怎麼才能正確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小產權房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從源頭切除隱患。“小產權房”的核心問題在於土地問題,只有妥善解決土地規劃和土地處置問題,“小產權房”問題才能得到徹底化解。2011年年底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和發證。雖然國土資源部對“小產權房”態度一直很堅決,但並沒有擋住一座座小產權樓房拔地而起。因此,必須從源頭切除隱患。只要發現“小產權房”破土動工就勒令停建;只要發現“小產權房”公然出售就勒令停售。該拆除的不等賣出就強制拆除。此外,還必須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規劃制度,促進城鄉一體化規劃建設,從根本上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二)要穩控房價。小產權房的出現就是高房價的併發症。近年來,國家出台了很多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但這些措施沒有達到穩定房價的目的,相反房價仍然不斷攀升,此時小產權房的出現恰恰滿足了大量中低收入者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説,如果不解決房價瘋漲的根本問題,即使堵住了小產權房這個口子,將來一定有類似問題出現。”因此不能把關係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拿到市場上成為贏取暴利的工具,國家應進一步出台相應的規定,授權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的情況對本地的房地產市場進行規範,進一步穩定房價,使房價的漲幅控制在人民羣眾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

(三)要嚴格管理二手房市場。房價的節節攀升滋生了一批“炒房族”,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賺錢。房價上漲一方面與地根緊縮有關,另一方面是因為房地產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以及炒房族的借勢哄抬房價。抑制開發商的不法炒作,對二手房的轉讓收取較高的税額對控制“蒸蒸日上”的房價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小產權房的發展也會日趨走上回歸路線。

(四)改善住房社會保障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性住房比例,改變我國經濟適用房不經濟,廉租房僧多粥少的供應現狀。

(五)要嚴格限制人均住宅使用面積。控制豪華別墅的建設,不能讓商品房的購買變成有錢人的“圈地運動”而使中產階級家庭連最起碼的安居夢想都變成奢望,這樣會加劇老百姓心中的仇富情緒,給社會增加不和諧因素。

(六)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土地對於中國農民而言除了生存權以外,還承載着發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功能。因此,對於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要堅決禁止。對於已經濫佔耕地修建房屋的,如果能退耕的堅決退耕,不能退耕的補繳所有税費的基礎上嚴厲處罰。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要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堅決予以拆除。違法批准建設“小產權房”或違法開工建設“小產權房”的,依法嚴厲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七)尊重事實並區別對待。一是農村住宅如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經本集體同意,且買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因民事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該買賣有效。二是農村住宅如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居民的,因行為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買賣行為無效。三是農村居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居民出資在其宅基地上聯合開發建房的,聯合建房人不能成為房屋共有人,但對與其合作農村的居民享有債權,買賣無效。四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共同投資在宅基地上建設農村住宅的,即使一方為城鎮居民或户籍未遷入的其他農村居民,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修建住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五是城鎮居民或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遺產繼承可取得農村住宅所有權。六是關於農村住宅贈與合同的效力,受贈主體如果符合前面所述農村住宅買受人的限制條件,贈與合同有效。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情況下,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住宅用於安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房指標如果在符合受讓條件的內部成員之間轉讓的,買賣有效。

房屋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生活資料與融資工具,也是物權保護的最重要對象,尤其在中國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居有定所更是每個人的生活目標之一,如何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將關係到百姓是否能夠安居樂業,因此我們要齊心協力共同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標籤: 產權 糾紛 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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