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中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後的補救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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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我國刑訴法中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對認定事實起重要作用,實務中很多嫌疑人訊問時被偵查人員“套路”而蒙受不白之冤。
刑事偵查中,某些偵查人員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時,經常會採用誘供、指供、不如實記錄筆錄等非法的手段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以保障打擊任務的順利完成。面對偵查人員訊問中的非法取證行為,大部分嫌疑人無法識別且不知如何應對,這其中原因種種,比如不懂法、初進辦案區或者看守所緊張害怕等。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很容易被偵查人員通過前述非法手段取得不屬實的有罪供述。這樣的有罪供述導致的後果就是嫌疑人被誤判,因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實務中,司法機關仍太過於採信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口供。那麼作為嫌疑人、嫌疑人家屬、嫌疑人的律師,在遇到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時,能不能或者怎樣進行補救呢?筆者認為補救路徑有三:
一、後續訊問時進行糾正
當偵查沒有結束,偵查人員後續還會訊問嫌疑人時,此時律師應及時會見嫌疑人。律師首先要了解其之前被非法取證的情況,然後告知嫌疑人在後續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並説清楚之前受到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做了哪些不屬實的有罪供述,最後跟嫌疑人強調簽字之前仔細看筆錄,確認偵查人員如實詳盡記錄才簽字。如果偵查人員沒有如實詳盡記錄,告知嫌疑人可以對筆錄記錄不屬實處進行修改後再簽字,並在修改處捺印。尤其要注意把之前如何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體現在後面的筆錄上。如遇膽小怕事的嫌疑人,律師一定要多給嫌疑人打氣,講清楚法律規定,讓其免去後顧之憂。這種在後續訊問時進行糾正的辦法不侷限於偵查階段,也包括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偵查人員再次對嫌疑人訊問時。對嫌疑人的家屬而言,如果知道親人遇到了被非法取證的情況,對於沒有關押的嫌疑人可以直接告訴他按照前述辦法處理,對於關押在看守所的親人,要儘快委託律師處理。一般來講,建議嫌疑人家屬儘早為其委託律師,如此可儘量避免嫌疑人被非法取證的情況發生。二、審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視頻後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否定訊問筆錄的真實性
在筆者曾代理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中,嫌疑人某某某訊問筆錄供稱先是張三給李四打電話,後由李四電話通知他參與尋釁滋事。然警方調取的通話記錄顯示,李四給某某某打電話的時間在張三給李四打電話之前。顯然,某某某訊問筆錄中這一部分的供述不真實,筆者提出後法院對該部分不予採信。因此,如果嫌疑人訊問中被非法取證了,在案的其他客觀證據與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那麼,嫌疑人的口供的真實性就有問題,也不會被採信。
以上就是筆者結合多年刑事實務經驗,關於嫌疑人訊問中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後如何補救的一些思考。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仗劍刑辯,與你攜手刑辯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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