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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糾紛——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多位子女無法協商繼承起訴分割糾紛

房產分割糾紛——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多位子女無法協商繼承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房產分割糾紛——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多位子女無法協商繼承起訴分割糾紛

周某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周父、周母的遺產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二號(以下簡稱二號)房屋,確認我享有八分之三份額。本案的訴訟費由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昊負擔。

事實和理由:周父、周母是我與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昊的父母。周父於2009年去世,其生前未立遺囑;周母於2017年去世,其於2013年9月1日立下遺囑,內容為“我死後咱家的兩套房子歸我的那份留給周某貴、周某賢一人一半”。周父、周母留有兩套房屋,即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二號房屋,上述房屋均登記在周父名下。現繼承人就繼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我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周某勤辯稱,我同意周某賢的訴訟請求,並要求依法繼承周父、周母的遺產。

周某貴辯稱,我要求按照周父、周母的意願及遺囑繼承二人的遺產。

周某傑辯稱,2000年1月6日,周父、周母以招投標的方式將二號房屋的使用權給了我。我住在二號房屋內,也贍養了老人。我對遺囑的真實性有質疑,遺囑不是我母親的筆記,我母親從來就沒有立遺囑的意思。我認為二號房屋目前不全是父母的遺產,使用權已經給了我;一號房屋是父母的遺產,我要求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綜上,我不同意周某賢的訴訟請求。

周某昊辨稱,我同意周某賢的訴訟請求,我也要求按照周父、周母的意願及遺囑繼承二人的遺產。

 

法院查明

周父與周母子女即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昊、周某賢。周父於2009年9月20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周母於2017年5月25日去世。

二號與一號房屋現均登記在周父名下。後因房屋面積超過了周父、周母的職級標準,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昊、周某賢共補交超標購房款73085.28元,該款由五人平均負擔。現一號房屋空置,周某傑一直居住在二號房屋內。

周某賢主張,周母生前留有自書遺囑。周某賢為證明其主張,提供遺囑。該遺囑載明:我死後咱家的兩套房子歸我的那份留給周某貴周某賢一人一半;周母,2013.9.1;見證人鄭某榮、李某,2013.9.1;見證人鄭某曦,2013.9.1。周某勤、周某貴、周某昊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周某傑不認可該遺囑,表示該遺囑不是周母書寫,且周母也沒有立遺囑能力;同時,主張其對周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周某傑針對上述事項提出鑑定申請,後周某傑因無法找到周母簽名的對照樣本,申請撤回了簽名真偽的鑑定。

關於周母立遺囑能力的鑑定,鑑定機構以鑑定材料不充分為由不予受理。周某賢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人鄭某曦的證言。該證人證明:周母是其姨;周母親筆起草了遺囑,遺囑的內容是兩套房子一個兒子一套;其與其妹妹、妹夫在遺囑上簽名。周某勤、周某貴、周某昊認可該證人證言,周某傑不認可證人證言。周某賢提供證人鄭某榮的證言。該證人證言:周母是其姨;周母説兩套房子兩個兒子一人一套,她的份額給兩個兒子;周母當着其面起草了遺囑,並讓其與其愛人、哥哥在遺囑上簽名。周某勤、周某貴、周某昊認可該證人證言,周某傑不認可證人證言。

周某賢提供證人李某的證言。該證人證明:其愛人是鄭某榮;2013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其與其愛人、岳母、其愛人的哥哥一起到周母家;周母立下自書遺囑,其與其愛人、其愛人的哥哥在遺囑上簽名。周某勤、周某貴、周某昊認可該證人證言,周某傑不認可證人證言。

周某傑提供《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時間2000年元月16日;人員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賢、周某昊;內容招標形式,父母裁決周某傑出資獲得二號房屋使用權,其他子女同意以上決議。同時,該紀要顯示有周某昊、周某賢、周某貴、周某傑、周某勤的簽名。周某賢、周某貴、周某昊、周某勤認可上述紀要的真實性。周某傑基於上述紀要另案提起合同糾紛訴訟,要求將二號房屋過户至其名下,本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書,駁回了周某傑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周某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總價528.08萬元。訴訟中,上述評估結論的使用期限屆滿;周某賢與周某貴、周某勤、周某傑、周某昊達成一致意見,在評估結論的基礎上單價每平方米下調5000元。

 

裁判結果

一、周父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賢繼承。

二、周父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由周某傑繼承。

三、周某賢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周某勤房屋折價款359125元;支付周某昊房屋折價款849033元。

四、周某傑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周某貴房屋折價款3780220元;支付周某勤房屋折價款489909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二號房屋及一號房屋均登記在周父名下,周某傑雖主張二號房屋系其借名買房,但周某傑針對該主張提起的訴訟,已經法院審理駁回了周某傑的訴訟請求,故法院對於周某傑的該主張不予採信。鑑於此,法院判定上述房產屬於周父、周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周父於2009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故周父在上述房產中所佔的份額,應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母、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賢、周某昊繼承。

關於周母遺囑問題。周某賢主張周母生前留有自書遺囑,周某賢針對該主張提供了周母的遺囑,遺囑的見證人亦出庭作證。周某傑雖對於周母的真偽及周母的立遺囑能力提出異議,但周某傑未提出筆跡鑑定申請,而其就周母的立遺囑能力雖提出鑑定申請但因鑑定材料不充分被鑑定機構退回;加之,周某傑亦未能提供其他充足的旁證材料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於周某傑的上述主張,不予採信。

綜上,周某賢提供周母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故法院確認該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周母在該份遺囑中已經對其在涉案房產中所佔的份額進行了處理,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於房產的具體分割問題,法院將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及當事人的情況,本着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酌情予以判定。現周某賢與周某貴、周某勤、周某傑、周某昊就涉案房產的市場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於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賢、周某昊支付的購房款問題。該購房款是周父、周母去世後補交的涉案房屋的補差款,該款應作為周父、周母所負債務處理,但鑑於上述款項由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賢、周某昊平均負擔,且周某勤、周某貴、周某傑、周某賢、周某昊均已繼承了周父、周母的相關財產,故法院對此不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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