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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的辯護思路

強制猥褻罪的辯護思路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的辯護思路

      強制猥褻是指未被他人的意願,以脱衣服、扣摸隱私部位或強行親吻等淫穢的方法猥褻他人。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14週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按照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針對強制猥褻罪,可以從如下幾點進行辯護:

      1.主觀故意之辯:強制猥褻罪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目的,實踐中,如果行為人為了攻擊對方、發泄情緒、滿足控制慾、報復等心理,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但如果行為人出於正當理由實施行為,一般不宜認定強制猥褻罪,《刑事審判參考》第985號案例介紹了某醫生在給婦女、兒童病患做醫療檢查時涉嫌猥褻婦女、兒童,此時即使行為人辯解不具有猥褻故意,也可以通過對該“醫療檢查”行為是否明顯超越職責範圍,是否系醫療診治所必需的檢查手段等因素,來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在本案中,客觀行為顯示該醫生的醫療檢查明顯超越職責範圍,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具備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2.客觀行為之辯:強制猥褻罪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模式上具有“強制性”,正常職務行為、日常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所謂的正常職務行為,例如醫務人員在進行檢查的時候,會存在觸碰患者敏感部位的行為,按摩師傅在進行按摩的過程中也可能觸碰顧客敏感部位,這些行為在認定強制猥褻罪的時候應當格外謹慎。

      《刑事審判參考》第985號案例分析中給出了幾個審查層面:1.以一般人的認識為標準。例如對骨折病童進行乳房觸摸檢查,顯然非醫學檢查所必須。2.結合醫院關於崗位職責以及檢驗流程的規定加以判斷。由於醫生的專業性強、分工細緻,醫院對相關流程和規範均進行了細化規定,這些規定可用作判別檢查是否明顯超越了職責範圍、是否系診療所必需的依據。3.參考專業人士的意見。在一些簡單的專科檢查中,依據醫院的相關規定即可判斷是否超出職責範疇,但對於一些較為複雜的病症需要進行詳細或者有針對性的全科檢查時,機械地以醫院的規範來衡量難免會有所疏漏,此時就需藉助醫院其他醫務人員的證言甚至是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綜合判斷。

      3.整體情節之辯:構成強制猥褻罪的猥褻行為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強制猥褻罪存在程度上的區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兩檔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最典型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鹹豬手”的行為。實踐中,常把這類隔着衣服“揩油”,但不具備犯罪特徵的行為歸入行政處罰的範疇。例如上文體育老師蔡某的案例中,其因飲酒過量,從後面摟抱被害人,系隔着衣服進行摟抱,且情節較為輕微,故偵查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並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即“出刑入行”。但要指出的是極少數“禽獸教師”借輔導作業之名,藉機對學生進行摟抱,親吻等行為,若其中只有部分是隔着衣服,其他都有把手伸入衣物、直接觸摸的情節,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採納辯護律師提出的部分行為系隔衣撫摸、不構成犯罪的意見。需注意的是,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即“暴露狂”,情節嚴重的,也被視作與猥褻他人並列的行為,須受行政處罰。

      《刑事審判參考》第987號案例分析提供了能否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猥褻”行為的其他因素:(1)猥褻行為侵害的身體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徵意義明顯與否;(2)猥褻行為是否伴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3)猥褻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4)其他能反映猥褻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大小,對普通公民性的羞恥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節;(5)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跡以及其他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情節。在實踐中,猥褻成年人與猥褻兒童之間也有所區分,例如猥褻成年人往往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能入罪;但猥褻兒童時的入罪門檻降低,不要求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猥褻亦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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