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毒品犯罪的辯護思路

毒品犯罪的辯護思路

毒品犯罪的辯護思路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按照行為方式不同,整體上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即經營型、消費型、包藏型、持有型。經營型毒品類犯罪主要包括生產、買賣、運輸、種植、攜帶、走私等行為方式;消費型毒品類犯罪主要設計吸毒方面的犯罪;包藏型毒品犯罪主要是包庇和隱藏;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一、犯罪主體之辯

1.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除販賣毒品罪以外,其他類型的毒品犯罪,都需要行為人年滿十六週歲才能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實施毒品犯罪一般也不處死刑。據此,犯罪主體的年齡可以作為辯護的一個切入點。

對於未成年人的年齡,應當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確定刑事責任承擔問題,老年人按照其被抓獲時間來認定,年齡正常情況下審查户口本、出生證明上的年齡,如果實際出生年齡與户口本、出生證明上所載年齡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實際年齡進行認定。

2. 吸食毒品人員屬於毒品犯罪中比較特殊的人員,吸毒行為本身不進行刑事處罰,但是,吸食毒品人員接觸毒品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相關毒品犯罪,對於吸毒人員,在代購、代收、託購、以販養吸情況下或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應當考慮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的思路如下:

1)吸毒人員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毒品犯罪,數量到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標準的,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吸食毒品人員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存在販賣毒品等毒品犯罪的,數量達到運輸毒品罪的立案標準的,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3)吸食毒品人員為他人代購毒品,在購買、存儲過程中被抓獲,沒有證據證明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犯罪的,在購買、存儲過程中被抓獲,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在運輸過程中被抓獲,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

4)為他人代購毒品,不收取任何中介費、好處費(為代購毒品實際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除外),一般不應認定販賣毒品罪,可以根據被抓獲時的行為狀態,追究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罪、運輸毒品罪的刑事責任。

5)吸食毒品者逃避海關監管,走私用於個人吸食的毒品入境,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與為販賣毒品而走私毒品入境的走私毒品行為在量刑上進行區分。

3. 包藏型毒品犯罪中,容留、窩藏、包庇的對象是行為人的近親屬情況下,應當酌情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親親書,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不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觸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二、主觀故意之辯

實踐中,對於毒品犯罪的犯罪故意,並不是僅僅依據行為人的言詞證據,在行為人堅持自己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仍有大量案件最終被定罪,因此,辯護人在進行辯護過程中,應當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在主觀故意認定不完全依賴於行為人供述的情況下,應當綜合判斷並向行為人言明利弊,以防止一味追求無罪辯護而錯過了罪輕辯護的空間,導致辯護效果不理想。

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為認定標準的,存在以下情形,一般認為行為人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但是行為人可以作出合理解釋或者相應行為有其他正當事由並且能夠提供相應證據的除外:

1.檢查點工作人員要求行為人對所攜帶物品進行申報,並且告知行為人相關法律責任,行為人未如實申報的;

2.在接受檢查時存在隱藏、偽裝等行為的;

3.接受檢查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行為的;

4.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獲取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回報的;

5.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掩飾隱瞞手段的;

6.其他為逃避檢查、抓捕而採取的掩飾、隱瞞手段的。

三、毒品數量之辯

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種類和數量對於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作用,例如,持有型毒品犯罪,以持有毒品達到立案標準作為犯罪成立條件,對毒品犯罪的數量、種類的審查,應當嚴格對待。在這裏,重點論述實施兩種以上行為情形下的數量認定,就選擇罪名而言,行為人實施兩種以上行為,一般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認定:

1.行為人對於同一宗毒品或者製毒物品,實施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確鑿證據的,毒品或者製毒物品的數量不重複計算,不進行數罪併罰。例如,行為人將同一宗毒品走私入境後販賣給他人,一般認定走私、販賣毒品罪,毒品的數量不累計計算。

2.對不同宗但同一類毒品分別實施不同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並列確定罪名,累計毒品數量,不實行並罰。例如,行為人走私海洛因8克,在境內販賣另外10克海洛因,應認定走私、販賣毒品16克,據此定罪量刑。

四、毒品含量之辯

對於毒品犯罪,一般不考慮毒品純度高低、含量多少,應當按照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定罪量刑,但是,在特殊案件中,毒品含量是一個重要的辯護切入點:

1.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2007年兩高一部發布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鑑定結論中應有毒品含量的鑑定結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共組座談會議紀要》進一步申明,鑑於大量摻假毒品和成分複雜的新型毒品出現,為做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保證毒品案件的審判質量,並考慮目前毒品犯罪鑑定的條件和現狀,對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當作出毒品含量的鑑定。

2.涉案毒品大量摻假摻雜或者成分複雜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共組座談會議紀要》規定,對於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是成分複雜的新型毒品的,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鑑定。對於兩種以上毒品的混合物,應當進一步做成分鑑定,確定所含不同毒品的成分及比例。對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當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一起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含量,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涉毒品數量。

3.為隱蔽運輸而改變毒品常規形態

行為人為逃避監管等臨時改變毒品形態,在毒品中摻入其他非毒品成分的,辯護人可以申請將臨時加入的非毒品成分從毒品犯罪中扣除。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falvjieda/lvshisuibi/z9766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