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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子女欠債未有償還能力起訴其父母分割房產糾紛

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子女欠債未有償還能力起訴其父母分割房產糾紛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子女欠債未有償還能力起訴其父母分割房產糾紛

原告訴稱

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三被告共同所有的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北京市門頭溝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確認被告周某奇占上述房屋33%的份額或確認周某奇二號房屋66%;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周某奇為朋友關係,被告周某剛周某奇之父,被告趙某周某奇之母。原告與周某奇之間存在借貸糾紛,後經法院判決,周某奇應償還原告人民幣120萬元及案件受理費7800元。周某奇在該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無奈之下原告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周某奇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同時查明,被告周某剛名下有二套拆遷安置房,周某奇屬於共有人。故原告提起代位析產之訴,請求法院在確認周某奇的房屋共有份額後依法處置。

 

被告辯稱

周某剛趙某辯稱,原告的陳述不屬實。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沒有周某奇的共有份額,屬於周某剛趙某的財產,周某剛趙某2010年8月離婚時簽訂過協議,周某剛周某奇均表示,如果真拆遷了,周某剛願意把自己的所有拆遷利益、車和車牌子、土地都歸趙某所有;兒子周某奇也簽字確認願意放棄拆遷所有的權利和利益份額。

周某奇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我根本不認識鄭某,更談不上朋友關係。原告所説的借貸糾紛的判決我也沒收到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周某剛趙某的財產,與我無關,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周某剛趙某系夫妻,周某奇系二人之子。

2011年12月29日,周某剛與北京市門頭溝區某政府(以下簡稱某政府)簽訂《補償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某政府)已向乙方(周某剛)下發了《補償安置辦法及細則》,宅基地面積237.61平方米,認定房屋建築面積237.61平方米,認定人口3人(即周某剛趙某周某奇);乙方按照補償認定人口人均建築面積45平方米的標準,可以選擇定向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35平方米,因户型原因,乙方同意實際購買一居室1套、二居室1套,定向安置房總面積138平方米;雙方確認甲方支付乙方徵收補償、補助款共計人民幣2221360.70元,乙方選購定向安置房面積138平方米,單價4000元人民幣/建築平方米,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購房總價款為552000元,乙方同意甲方將應支付的徵收補償、補助款直接抵扣定向安置房購房款552000元,抵扣購房款後,甲方將應付徵收補償、補助款1669360.70元,以銀行存摺的方式向乙方發放;

2012年1月12日,周某剛(丙方)與某政府(甲方)、F公司(乙方)簽訂認購協議,約定,丙方自願購買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總價款人民幣220000元,經各方協商一致,丙方同意用其應收乙方的徵收補償款、補助款220000元交納購房款。

依據各方簽訂的原協議的約定,丙方應向乙方補交面積誤差款2160元。

2012年1月12日,周某剛(丙方)與某政府(甲方)、F公司(乙方)簽訂認購協議,約定,丙方自願購二號房屋(總價款人民幣332000元依據各方簽訂的原協議的約定,丙方應向乙方補交面積誤差款3440元。上述二套安置房已經實際交付,面積誤差款由周某剛支付。

某政府發佈的《門頭溝區潭柘寺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及細則》規定:被徵收人是指擁有房產權屬證明的產權人,包括由其衍生的人口及因與其有婚姻關係遷入的人員;定向安置房安置標準,採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計算,定向安置房按徵收人認定人口人均標準安置面積45平方米購買;購買定向安置面積=認定人口×人均標準安置面積。

2016年11月23日,鄭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周某奇轉賬120萬元。2018年8月7日,案外人王某良持落款日期為2016年11月23日的《房屋買賣合同》訴至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王某良周某奇二號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判令周某奇王某良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本院以王某良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擔保為由,認定王某良周某奇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並裁定駁回王某良的起訴。

2019年3月12日,鄭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至本院,要求周某奇支付鄭某借款本金120萬元及該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每月以2%計算);本院判決:一、解除鄭某周某奇2018年9月27日訂立的《借款還款協議》;二、周某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鄭某借款1200000元;三、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周某奇未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相應的義務,鄭某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查明周某奇對上述二套房屋具有份額,並於2019年11月20日對一號房屋以公告形式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現一號房屋仍處於查封狀態。故鄭某訴至本院,要求確認周某奇在享有上述房屋33%的份額或確認周某奇二號房屋66%的份額。

本案審理中,周某剛趙某提出,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沒有周某奇的共有份額,屬於周某剛趙某的財產,周某剛趙某2010年8月離婚時,周某剛周某奇均表示,如果真拆遷了,周某剛願意把自己的所有拆遷利益、車和車牌子、土地都歸趙某所有;兒子周某奇也願意放棄拆遷所有的權利和利益份額。鄭某認為,周某剛趙某周某奇的協議系其內部協議,與鄭某無關,且周某奇2010年8月簽訂協議時未滿18週歲,該協議針對周某奇的部分沒有效力。

另查明,案外人趙某霞曾向本院起訴,其提出,2018年5月31日,其應周某剛的要求將買房定金20萬元轉入賬户。2018年8月21日,其和周某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號房屋。該案審理中,周某剛趙某周某奇均否認將一號房屋出售給趙某霞的事實。本院認定:周某剛趙某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宜有雙方陳述、第三人證明、照片在案佐證,該事實確認存在。本院認定趙某霞周某剛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現一號房屋處於強制執行狀態,導致周某剛無法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本院多次向趙某霞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或者主損害賠償,但趙某霞仍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亦不同意代為清償解除強制措施。關於一號房屋的權利份額問題,另案當事人鄭某在本院已起訴,案件正在審理之中。趙某霞要求周某剛繼續履行合同,騰空交付一號房屋並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交付之日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趙某霞可待執行標的物解除強制執行狀態後再行主趙某霞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查,趙某曾起訴至本院,要求分割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後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

一、坐落在北京市二號房屋上的相關權利由周某剛趙某周某奇共有,其中周某奇享有54.86%的份額;

二、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周某剛購買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實測面積共139.4平方米,支付購房款557600元。因周某剛趙某周某奇均被認定為徵收補償人口,按照認定補償人口人均45平方米的標準可以選擇定向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38平方米,因此,周某剛購買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二套安置房應屬周某剛趙某周某奇的共有財產,周某奇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因一號房屋與他人存在爭議,且周某奇所佔安置房屋的份額並不足以分得一套安置房,故法院周某奇應分得的安置房份額在二號房屋中予以確認。

趙某所提周某剛周某奇已放棄安置利益的主,因周某奇簽訂協議時尚未成年,故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趙某周某剛周某奇之間就安置利益分割問題存在爭議,可另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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