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刑事律師分析目前治理單位受賄罪的困局

刑事律師分析目前治理單位受賄罪的困局



  (一)單位賄賂犯罪,在刑事處罰上阻力重重。

刑事律師分析目前治理單位受賄罪的困局

  刑事律師認為從新聞媒體報道來看,不論是紀律部門,還是司法部門,辦理的個人受賄案件、行賄案件的數量,要比單位受賄案件、行賄案件多得多。查辦的單位賄賂腐敗特別是單位賄賂犯罪案件不多,主要是因為一些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在潛意識裏把這種現象當成了行業或部門不正之風來對待,或者受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因素的影響,對涉案單位的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了事,而不是將其作為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或犯罪來對待。一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往往將受賄款用於單位發展,或者為單位職工發獎金、福利,所得財物沒有直接或全部裝進個人腰包,而是披上了“為公”的外衣,所以迷惑性很大。

  (二)查辦案件調查取證難。

  在單位賄賂犯罪中,大部分都有專業人員充當其智囊團,作案前或作案中往往都有相關防範的準備和對策,作案的手段普遍存在隱蔽性,違法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斷變換。在調查中,有的證人不願作證,有的證人不敢作證,有的證人因為客觀原因取不到證,有的是我們的辦案手段受到政策規定的限制。調查取證難,增加了辦案取證環節,擴大了案情的知情面,從而增加了辦案的難度,在一定程序上制約了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三)查辦案件阻力大,處理難。

  辦案的困難和阻力來自多方面,既有有形的困難阻力和無形的困難阻力,也有上級領導的阻力和羣眾的阻力,還有政策規定不規範的困難和阻力。不少單位賄賂腐敗或單位賄賂犯罪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是業績突出,他們的工作能力和業績容易贏得組織和個別領導的過分信任和支持,也更容易掩蓋他們腐敗的另一面。同時,單位賄賂犯罪的主體往往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者是一定區域範圍內普遍存在的情形,有牽一髮動全身之慮。檢察機關在查辦這類犯罪案件時,一有動作,就會有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和阻力,甚至有來自領導的説情和壓力。羣眾對腐敗深惡痛絕,反映強烈,但在調查處理本單位的違紀違法問題時,由於涉及到自身利益就會顧慮重重,不願作證,不敢作證,不願支持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四川成都刑事辯護律師

  (四)單位賄賂犯罪法定刑偏輕。

  在目前《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中,大多數單位犯罪採取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與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刑罰,同時對單位處以罰金的雙罰制。雖然在一些犯罪當中,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看似處以相同的法定刑,但通過司法解釋將單位犯罪從寬處理,例如提高單位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像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這樣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法定刑就相差懸殊。單位受賄罪的處罰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罪的處罰是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因此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相比,單位受賄罪法定刑明顯比受賄罪輕。並且,在現在的司法環境下單位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就可能會在帶來這樣的負面效應:收取的賄賂,如果是用在單位的公務上,就可以減輕受賄的刑事責任。但是對危害程度來看,無論賄賂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受賄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造成的侵害沒有區別,反而可能會成為受賄犯罪行為的避風港。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受賄罪律師認為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應當要等同才能罪行相適應、相協調。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falvjieda/lvshisuibi/3zpgv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