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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反悔不願過户怎麼辦 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子女間約定歸部分繼承人

後反悔不願過户怎麼辦 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子女間約定歸部分繼承人


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子女間約定歸部分繼承人,後反悔不願過户怎麼辦

原告訴稱

原告宋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區M號房屋由原告單獨繼承所有;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宋某輝趙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三子一女,即長子宋某濤,次子宋某強,三子宋某文,女兒宋某莉。被繼承人生前有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M號房屋一套。宋某輝2004年5月11日因死亡註銷户口趙某2007年2月1日因病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簽署證明書,聲明上述房屋由原告購買,由原告所有。趙某2004年12月3日在石景山公證處立公證遺囑一份,聲明上述房屋屬於其享有的份額由原告繼承。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宋某莉宋某濤宋某強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求,應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該房屋。原告依據的是遺囑繼承,趙某2007年2月1日去世,遺囑時間為2004年12月3日。依據民法典,訴訟時效為3年。本案已經遠超訴訟時效,應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即便不考慮訴訟時效,本案只有趙某一個人的遺囑,對於被繼承人宋某輝的繼承部分也未做遺產分割。

被告宋某英辯稱,同意宋某莉宋某濤宋某強的答辯意見。原告起訴日期為2022年,距被繼承人宋某輝因死亡註銷户口和趙某因病死亡,分別達到18年和15年。原告持有所謂的證明書和遺囑,從未向任一被告提起和出示,為何在長達十幾年時間不去辦理遺囑確認,也未向任一被告提起過遺囑繼承訴訟。懇請法院對原告的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進行審查,並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查明

宋某輝趙某系夫妻關係,生育子女宋某莉宋某濤宋某強宋某文宋某英趙某與前夫之女。趙某宋某輝再婚時,宋某英尚且年幼,並與趙某宋某輝長期共同生活。宋某輝的人事檔案中顯示宋某英系其長女。宋某輝2004年因死亡註銷户口,趙某2007年死亡。

2002年填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M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登記在宋某輝名下。

2002年10月20日,宋某輝趙某宋某莉簽署《證明書》,內容為:現住房購買是三兒子宋某文拿錢買的,共花了28000元,以後房產屬於三兒子宋某文所有。2002年11月24日,宋某輝趙某簽署《證明書》,內容為:本人宋某輝,現住石景山區M號。因年齡已高,有一事説明。我所住房屋由我三兒子宋某文出錢購買,共花兩萬八千元。因此我所居住房屋產權歸屬三兒子宋某文所有,其他人沒有任何理由居住或侵佔。

2004年12月3日,趙某訂立遺囑,主要內容為: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區M號的房屋是我與宋某輝的夫妻共有財產,我擁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我自願立此遺囑,在我辭世後,將上述房屋屬於我所擁有的份額,遺留給我的三兒子宋某文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對該遺囑進行公證。

四被告主張宋某文提交的《證明書》證明的房產所有權與趙某的公證遺囑相互矛盾,遺囑在後,已經否認了所有權的問題,若宋某文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另案主張。

2007年2月2日,四被告作為轉讓人分別向公證處書寫一份《公證書》,內容為:父親宋某輝,母親趙某,居住在M。現老人雙去世。經我們兄弟姊妹研究,將此房留給弟弟宋某文。我願意自動永遠放棄產權。將房子留給弟弟宋某文使用。宋某莉宋某強宋某英陳述書寫《公證書》後,因各方未協商一致,未去辦理公證。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M號的房屋由宋某文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據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配偶、子女、父母系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宋某輝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二人已死亡,故涉案房屋應作為遺產進行處理。因趙某生前留有公證遺囑,故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份額應由原告繼承。另,在宋某輝趙某死亡後,涉案房屋作為遺產進行處理前,四被告分別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自動永遠放棄產權,將房子留給原告使用。四被告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因此後各方未達成一致未能辦理公證而無效。在本案訴訟中,四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求,並對放棄繼承表示翻悔,但均未提出合理的具體理由,故法院認定四被告已經放棄了對涉案房屋的繼承。

依據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結合趙某的公證遺囑以及四被告書面放棄繼承的聲明,涉案房屋的權利已由原告享有。因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原告訴求的實質系對房屋權屬的確認之訴,並非基於因房屋產生的對四被告的債權請求權,故四被告持有的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信。綜上,涉案房屋應由原告繼承,法院對其訴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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