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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為了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統稱決策機關)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羣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決策機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具體決策事項,由決策機關根據前款規定並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確定;決策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訂決策事項目錄,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徵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前款事項的決策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本規定細化、規範決策工作具體流程。

第四條決策機關在決策工作中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決策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六條決策機關在決策工作中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強協商協調,注重合法權益保護,避免激化、遺留矛盾。

第七條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羣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後,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工作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負責,根據具體情況,相關工作可以一併開展,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決策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決策機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政府決策的,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後,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九條組織公眾參與,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基層、相關羣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

決策方案形成後,應當通過公告欄、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決策影響範圍內公眾知曉的信息發佈途徑,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公眾關注的相關內容,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第十條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十一條組織公眾參與,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對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採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説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條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決策機關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組織專家論證,應當重點討論研究有關專業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

參與論證的專家可以是決策機關建立的有關專家庫中的人員,也可以是根據需要邀請的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專家論證一般應當採用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專家參與論證後,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組織風險評估,應當考慮與決策有關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重視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中的不同意見,判斷決策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總體風險,研究控制和應對風險的相關措施。

對直接關係相關羣體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風險評估後應當製作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依法開展有關專項風險評估或者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的,也可以通過相關材料反映風險評估過程和結論。

第十五條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

(二)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牴觸;

(三)決策方案制訂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及説明材料。

説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第十七條由政府決策的事項,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由部門決策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由部門起草決策方案並由政府決策的事項,在報送政府前,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有關決策事項按照規定應當聽取領導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報請其批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決策後,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製發公文;屬於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途徑公佈,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二十一條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必要時,應當通過徵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和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總結評估,並根據情況採取完善、調整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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