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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頒佈單位: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文       號:應急[2019]8號

頒佈時間:2019-01-25

實施時間:2019-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註冊安全工程師准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別註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分別為: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第八條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擬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組織編制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擬定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二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三條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五條國家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範圍內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終審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實施。終審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十八條 申請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

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註冊的,按逾期初始註冊辦理。

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核發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註冊的,應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註冊。

第二十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註冊的,須及時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應當由註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公佈,促進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五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註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諮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各類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中執業,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單位規模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制定。

各專業類別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二十八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註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註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範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籤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三十一條 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加強註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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