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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審批事項管理辦法(試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審批事項管理辦法(試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審批事項管理辦法(試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審批事項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管理,規範審批行為,嚴格審批手續,明確崗位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税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山東省國家税務局

文       號:魯國税發[2005]80號

頒佈時間:2005-06-15

實施時間:2005-06-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管理,規範審批行為,嚴格審批手續,明確崗位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税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事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需經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報經税務機關批准方可享受涉外税收優惠、進行税前扣除等相關税務處理的事項;未經批准,企業不得進行相應税務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國税系統徵管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税務機關審批職責

第四條 各級國税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税收政策,嚴格審批程序,規範審批行為,對企業申報的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真實合法的審批事項,應及時予以辦理;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審批。不得超標準或越權審批,不得自行確定審批項目。

第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機關審批及呈報事項的監督管理,建立備案制度、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基層機關應當對審批及轉報事項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跟蹤管理制度、集體審議制度。

第六條 縣級國税局的審批工作職責:

(一)負責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時限對上級或本級審批權限的審批事項進行審核、呈報或批覆工作;

(二)負責審核企業資料的完整性。企業要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負責審核企業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負責實地核實並提出核實意見;

(五)負責審批事項的跟蹤管理和檢查調整;

(六)責審批事項的台賬登記和檔案管理;

(七)負責上級國税機關交辦的其他審批事項。

第七條 市級以上國税局的審批工作職責:

(一)負責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時限對上級或本級審批權限的審批事項進行審核、呈報或批覆工作;

(二)負責對下級機關審批事項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負責審核下級國税機關報送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負責本級及本級以上權限審批事項的台賬登記和檔案管理;

(五)負責上級税務機關交辦的其他審批事項。

第八條 各級國税機關對審批項目的審查批覆、審核呈報,都必須嚴格初審、複審、籤批程序,逐級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審核審批意見傳遞單》(樣式見附件1),初審人、複審人、籤批人均要簽署審核意見並簽名,同時註明審核時間,並隨同企業報送資料一起歸檔備查。

初審人要審查報送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經初審符合政策規定的,初審人要簽署審核意見並註明“情況是否屬實、資料是否齊全、所依據税收法規的文件文號條款”等具體內容,報復審人複審。

複審人要對初審人引用的税收法規及文件依據是否恰當、初審意見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把關,並提出複審意見,報籤批人審籤。

籤批人根據初審人、複審人審查的意見,做出籤批決定。

第九條 各級國税機關應按規定時限對審批項目進行審核、呈報或批覆:

(一)由縣國税機關負責審批或審核呈報的事項,應當自企業申請資料完整、準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由市及市以上國税機關審核呈報或審批的事項,應當在收到下級機關完整、準確的上報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對政策性強、數額較大的審批事項,税務機關應派兩名以上税務人員深入企業實地調查核實,形成書面核實報告,由核實人員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實地核實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實地核實的時間和地點、實地核實的程序、內容及核查意見等。

第十一條 各級國税機關應當以正式公文進行呈報或審批審批項目,但下列事項可以審批表的形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的年度抵免;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二減三”優惠的年度審批。

按照審批權限,由主管國税機關批覆的事項,主管國税機關應以税務公文批覆給企業;由主管國税機關審核呈報的事項,主管國税機關收到上級機關的批覆文件後,也應以税務公文批覆給企業。批覆送達企業時,應當取得税務送達回證。

第十二條 主管國税機關受理企業審批項目,應嚴格執行告知補正制度,即:企業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國税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税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對可以當場更正的申請材料,應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

企業申請資料齊全後,應嚴格執行簽收制度。即:主管國税機關接受企業申請資料時,應在企業報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審批、審核及備案項目報送資料清單》(樣式見附件2)上寫明簽收人和簽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業。

第十三條 各級國税機關應建立健全審批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並結合審批實際,科學設置各類審批事項管理台賬,確保企業報送的各項申請資料以及各級税務機關審核或批覆文件等資料的完整性和延續性。屬於縣級國税局審批權限的檔案,還應包括企業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等。

第三章 税收優惠審批事項

第十四條 特定項目減低税率優惠

(一)政策規定

1、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它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它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2、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1)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3、從1999年1月1日起,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特定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執行。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開業或外商已到位資本金達到三千萬美元后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5、中國註冊會計師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6、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7、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的生產經營地址是否在税法所規定的相應地區內;

2、企業的實際經營範圍是否是營業執照所列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税法規定的特定項目;

3、對從事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的,其到位資本金是否達到或超過三千萬美元;

4、從事特定項目的企業,是否直接投資建設並經營特定項目,不包括僅對特定項目的承包建築施工,是否兼營其它一般項目。

第十五條 兩個密集型企業減低税率優惠

(一)政策規定

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以下簡稱“兩個密集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取得“兩個密集型企業”批文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5、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兩個密集型企業”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6、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7、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8、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的生產經營地址是否在税法所規定的相應地區內;

2、企業的實際經營範圍是否是營業執照所列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税法規定的經營項目;

3、企業外方投資者投入資本是否已達到企業到位資本的25%;

4、企業是否取得省科委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兩個密集型企業”認定文件;

5、企業所生產的主導產品是否屬於科學技術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年頒佈)範圍,上述主導產品的當年銷售收入是否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

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税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開業(或者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取得集成電路企業批文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5、信息產業部門頒發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書或批准文書原件及複印件;

6、中國註冊會計師對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7、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8、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的投資額是否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者集成電路線寬是否小於0.25um;

2、企業是否兼營其它一般項目。

第十七條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税優惠到期後繼續減徵企業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税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享受免税、減税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税額減徵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税。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減税待遇期滿後2個月內,向主管國税機關報送繼續減徵企業所得税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要説明申請減徵的幅度);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的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5、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説明企業的獲利年度、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的情況、同意企業減徵的幅度等內容);

6、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是否是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

2、企業依照税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享受免税、減税待遇是否已經期滿;

3、企業提出減徵的期限有無超過税法規定的年限;

4、企業提出的減徵幅度是否合理。

第十八條 外國銀行貸款利息免徵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我國國有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税法規定徵税。對確需給予免徵或減徵所得税照顧的,除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以外,均應由貸款方或借款方提出減免税申請,經主管國税機關審核後,層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貸款方或借款方應在借款方首次支付利息前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貸款方或借款方的書面申請、貸款方委託借款方辦理減免税的委託書;

2、接受外國銀行貸款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有關貸款協議、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以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複印件;

4、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5、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貸款方的貸款利率是否優惠;

2、貸款方或借款方申請免徵或減徵所得税的理由是否確實。

第十九條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減免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1、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税。

2、前款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減徵、免徵所得税的範圍如下:

(1)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

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

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2)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3)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4)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5)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制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處理機制造技術;

6)光導通訊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

8)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外商申請辦理所得税減免的,可委託技術進口受讓方辦理有關手續。技術進口受讓方取得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税的函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外經貿部門出具的《關於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税的函》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3、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原件及複印件;

5、外國企業所得税減免申請函原件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6、外國企業委託受讓方辦理減免税手續的委託書原件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7、受讓方提出的減免税申請函原件;

8、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9、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外商申請減免所得税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而提供的專有技術,是否屬於為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或列入國家發展計劃的重點項目而引進的技術;

2、外商提供的專有技術是否符合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條件;

3、是否有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減免企業所得税的函。

第二十條 外商提供用於教學、科學研究、環境保護、醫療衞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響版權收入減免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對外商提供用於教學、科學研究、環境保護、醫療衞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響版權,確屬有益於中外科學文化交流,收費比較低,需要給予減徵、免徵所得税優惠的,可以由外商通過版權受讓單位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國税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版權費支付前2個月內,轉讓方或受讓方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版權轉讓方或版權受讓方受託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減免税的書面申請;

2、版權轉讓方委託受讓方辦理所得税減免手續的委託書或有關協議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3、版權轉讓的有關合同、協議原件、複印件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4、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有關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5、版權受讓方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或主管單位頒發的有效證件;

6、主管國税機關的實地核實報告;

7、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審查要點

1、外商提供的影片、音像和音響版權是否用於教學、科學研究、環境保護和醫療衞生方面;

2、外商提供的影片、音像和音響版權是否確屬有益於中外科學文化交流;

3、外商提供的影片、音像和音響版權,其收費是否確實比較低。

第二十一條 適用税收協定免徵預提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凡税收協定原則規定締約國對方中央銀行、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免徵預提所得税的,或協定中的有關條文、議定書、會談紀要或換函等已列明締約國對方在我國免徵利息預提所得税具體銀行、金融機構的,納税人可提出申請,附報有關材料,由主管國税機關初審,再層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貸款方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應在每項貸款合同簽署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貸款方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提出免徵利息預提所得税的書面申請;

2、貸款方所在國税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貸款方屬於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的證明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限於税收協定僅原則規定締約國對方中央銀行、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免徵預提所得税的情況);

3、貸款方委託代理人申請免徵所得税的委託書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4、有關貸款合同副本原件、複印件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5、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6、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核對申請免徵所得税的貸款方的名稱與貸款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屬於向我國提供貸款的貸款人;

2、貸款方所在國税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貸款方屬於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第二十二條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免徵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税、企業所得税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税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列舉業務以外的活動,需要給予免税待遇的,應由代表機構(或其總部、上級部門等)提出申請,並提供所在國主管税務當局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的證明,經主管國税機關審核後,層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審批權限

國家税務總局。

(三)報批時限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符合免徵所得税條件的,應在從事該項業務活動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的免税申請;

2、代表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所在國主管税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

4、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5、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税、企業所得税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税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列舉業務以外的活動;

2、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所在國主管税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條 追加投資税收優惠

(一)政策規定

1、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税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2、關於鼓勵類項目範圍問題:

前款所指“鼓勵類項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佈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後批准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佈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3、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新增註冊資本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期投資以後,進行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的追加投資),凡沒有與前期投資項目一併享受過定期減免税優惠待遇的,可以將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合併為一個項目計算其新增註冊資本,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併項目的新增註冊資本符合上述第1款規定條件的,可就該合併後的項目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税優惠待遇。

4、關於“原註冊資本”計算問題:

上述第1款所述“原註冊資本”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上述第3款所述合併項目追加投資前企業已經形成的註冊資本。

5、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減免税優惠期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併項目,按照上述第3條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税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税優惠期,並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上述第1款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税優惠期中剩餘年限的優惠。

(二)審批權限

山東省國家税務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達到規定條件後2個月內,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追加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3、外經貿部門對企業追加投資的批准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4、追加投資前、後的工商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追加投資前、後的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6、追加投資前、後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7、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8、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先期投資項目是否屬於《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

2、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是否已經到位且符合規定條件;

3、企業的追加投資是否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

4、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併項目,是否與先期投資一併享受過定期減免税優惠;

5、企業追加投資的項目是否與先期投資項目分別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分階段建設、分階段投產經營税收優惠

(一)政策規定

對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按批准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應分別設立帳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經企業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逐級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税期限。

(二)審批權限

山東省國家税務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在第二期及以後各期項目投產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6、各階段投資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7、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8、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的合同、章程是否規定了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

2、企業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否分別設立帳冊進行核算,是否能夠明確劃分清楚;

3、企業各期的投資是否到位。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免五減五”税收優惠

(一)政策規定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審批權限

山東省國家税務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在正式開業(含試生產、試營業)後2個月內,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的合資合同、章程原件及複印件;

5、主管國税機關的核實報告;

6、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1、企業是否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企業的經營期扣除籌建期後是否在15年以上;

3、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是否屬於從事港口碼頭建設項目;

4、企業是否直接投資建設並經營港口碼頭項目,不包括僅對該項目的承包建築施工;是否兼營其它一般項目。

第二十六條 經營期未滿十年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追繳已減免企業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税。

2、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享受了減免企業所得税優惠,經營期不足十年提前解散如何補税的問題。根據税法第八條的規定,經營期十年以上,可以享受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税優惠待遇的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如果經營期沒達到十年而提前解散時,應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但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解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免予補繳。

(二)審批權限

山東省國家税務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在宣告解散前2個月內,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報告(應當説明企業的基本情況、開業時間、獲利年度、已經享受的減免税情況、提前解散的原因等內容);

2、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證明材料;

5、主管税務機關的核實報告;

6、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查要點

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以致無法繼續經營的事實是否存在。

第二十七條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1、從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税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取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2、凡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後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或者無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環節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資申請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後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新的《指導目錄》確定鼓勵類型。上述項目中屬於按新的《指導目錄》確定為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可適用現行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各項税收優惠政策。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按老的《指導目錄》確定為鼓勵類或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繼續享受現行規定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適用的各項税收優惠政策。

3、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的範圍

(1)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税的國產設備,必須符合《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的設備。凡在執行中對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投資項目範圍判斷不準、或者存在爭議的,可徵求省級外經貿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2)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也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和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3)上述國產設備必須是1999年7月1日以後且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註冊資本投資的設備。

(4)企業購建的生產線、集成設備,如由進口設備、國產設備以及各種零配件、輔助材料等組成,應僅就其中屬於國內製造的、且購進時按單項資產判定已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部分,給予抵免企業所得税。

(5) 企業所購買的設備,如果屬於由進口的各項配件、零件簡單組裝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税。

4、國產設備的計價及購置時間的確定

(1)國產設備投資是指購買設備發票價税合計價格,但不包括購買國產設備退還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設備購置時間以設備發票開據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形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5、延續抵免期限的確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以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按照税法規定在免税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可以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其中企業在第一個免税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其可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在第二個免税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其可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6、抵免基數的確定

(1)如果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一年為虧損或者處於税法規定免税年度,其設備購買前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新增企業所得税。

(2)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以前年度為累計虧損的,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税所得額,應根據税法規定,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後,確定投資抵免。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處於税法規定免税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税所得税額,首先按照税法規定給予免税,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規定的年限。

(3)税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税額,屬於設備購買以前年度的,計入該所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額基數;屬於設備購買當年或以後年度的,不得作為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税額。

7、折舊的計提

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但已經退還增值税的設備,應按減除增值税後的價值計提折舊。

8、出租和出讓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時,應當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9、追加投資項目所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税問題??

對企業就其符合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税優惠的追加投資項目購買的國產設備,在計算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時,應與同期原投資項目所購買的國產設備合併,統一以企業為單位,從企業當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10、合併、分立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問題??

(1)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合併、分立前企業尚未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可在財税字〔2000〕04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延續抵免期限的剩餘年限內,由合併、分立後的企業延續抵免。

(2)企業合併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税基數為合併前各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税之和。合併後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税基數,為合併前各企業和合並後的企業在合併當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税之和。??

(3)企業發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分立協議約定的數額,分別在分立後的各企業延續抵免。分立協議沒有約定數額的,分立後的企業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資額。??

(4)分立後的企業凡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税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

前一年所得税基數= ----------------------------×分立前一年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分立前企業總資產

分立後的企業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税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

前一年所得税基數= ---------------------------- × 分立當年度企業(分立前)

分立前企業總資產 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額

+分立後本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税款

(二)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項目、投資額的審批

1、審批權限

市國家税務局。

2、報送時限

企業採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凡符合政策規定的,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後兩個月內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確認投資額的申請,同時提供有關資料。

3、報送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申請表》(式樣見國税發[2000]90號)一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如營業執照內容有變更,需附原營業執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各一份);

(3)企業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一份;

(4)外經貿部門項目批准證書複印件一份;

(5)企業合同(章程)複印件一份;

(6)根據有關規定,由相關有權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及設備清單原件與複印件各一份;

(7)設備購銷合同及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各一份;

(8)税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複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後購進設備的,可不提供)一份;

(9)投資總額以外的項目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份;

(10)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用途或生產工藝流程説明一份;

(11)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應將上述資料的名稱在“外商投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企業上報資料一覽表”中按順序列出,作為上報材料的封面。設備購銷合同及發票複印件要按“申請表”上填列設備的順序進行排列。

(三)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具體抵免審批

1、審批權限

縣級國税局。

2、報送時限

企業在抵免期限內,有新增企業所得税的,應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到主管國税機關申請辦理抵免企業所得税手續,並報送有關資料:

3、報送資料

(1)年度所得税申報表(企業應在納税申報表備註欄中註明本年度申請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一份;

(2)會計決算報表一份;

(3)購置設備的發票(發票聯)複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明細表》一式二份;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彙總審核表》(式樣見國税發[2000]90號)一式二份。

(四)審查要點

1、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於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佈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後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於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2、企業購買的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不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試行)》範圍;

3、企業申報的購買國產設備金額是否未超過項目確認書批准的投資額,實際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與項目確認書所附的加蓋有關部門公章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一致;

4、設備購銷合同及發票所列內容是否真實,企業取得的購置設備發票是否符合有關發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2、“開始獲利年度”的確定

(1)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税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按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税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的期限,應當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2)外商投資企業於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得的利潤依照税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其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於下一年度起計算。下一年度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均應作為免徵、減徵所得税年度的開始,不得因為企業下一年度發生虧損而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的期限。

3、生產性企業範圍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7)建築業;

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業務是指:開發的科技成果能夠直接構成產品的製造技術或直接構成產品生產流程的管理技術,地質普查的數據結果可直接用於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為這些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提供的信息諮詢、計算機軟件開發;不包括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市場信息、中介等服務業務以及屬於上述限定的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以外的計算機軟件開發。

“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不包括車輛、電器、計算機監視系統和普通儀器、儀表的維修。

10)經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包括:

a、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設計和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諮詢勞務包括對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生產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以及對企業現有生產設備或產品,在改進或提高性能、效率、質量等方面提供技術協助或技術指導;

b、從事飼養、養殖(包括水產品養殖)、種植業(包括種植花卉)、飼養禽畜、犬、貓等動物;

c、從事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d、用自有的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户提供倉儲、運輸服務;

e、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企業,包括從事搬家、搬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但不包括從事函件物品(特快)傳遞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f、外商投資企業專門從事為開發土地、建築房屋而進行平整土地業務的,可視為建築業企業,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優惠政策;

g、凡國家人民防空部門與外商共同投資舉辦、從事我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改造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認定為生產性企業;

h、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税收優惠政策。

(2)專業從事下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視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從事室內外裝修、裝璜或室內設施的安裝調試,包括從事電梯、電扶梯安裝的企業和從事對粗裝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地面、表面鋪裝、門窗等設施安裝的企業;

2)從事廣告、名片、圖畫等製作業務和書刊發行;

3)從事食品加工製作,主要是用於自設餐飲廳或鋪面銷售;

4)從事家用電器維修和生活器具維修;

5)外商投資企業將全部財產出租給承租人進行生產、經營的,其取得的收入,均為租賃收入,不屬於生產性業務收入,不得享受税法規定適用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6)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税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7)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法規從事投資業務及與投資有關的其它業務(包括為接受其投資的企業提供管理、培訓、代理等服務業務),不屬於生產性企業範圍,不應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税收優惠待遇;

8)從事進出口商品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價格等的委託檢驗、鑑定、認證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9)投資從事旅遊觀光纜車、索道服務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0)從事郵電通信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1)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諮詢等服務的創投企業,不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2)外商投資企業專門從事購進商品進行簡單組裝、分裝、包裝、清洗、挑選、整理後銷售的業務,凡未改變原商品的形態、性能、成分的,均屬於從事商品銷售業務,不應確定其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3)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税收優惠政策。

4、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在税法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税期限內,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税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税優惠待遇。

5、關於申請享受減免税辦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符合税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税的,可在企業正式投產後,向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申請確認手續。主管税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就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件,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税的,應發文確認該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税優惠資格。

(二)審批權限

縣級國税局。

(三)報批時限

1、定期減免税資格認定

企業在開業(含試生產、試營業)或符合條件後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資格認定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2、每年定期減免税具體審批

企業進入獲利年度後每年進行年度所得税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當年減免企業所得税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1、定期減免税資格認定

(1)企業的書面申請(應當説明所從事的行業、主要產品經營期等情況);

(2)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2、每年定期減免税具體審批

(1)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税申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3);

(2)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

(3)企業年度所得税申報表及其附表;

(4)註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

(5)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以上第(2)、(3)、(4)項資料,與年度所得税申報一起報送即可,不再要求另行報送。

(五)審查要點

1、定期減免税資格認定

(1)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生產經營範圍是否包括税法所規定的生產性業務;

(2)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屬於生產性業務;

(3)扣除籌辦期後,企業的生產經營期是否在10年以上;

2、每年定期減免税具體審批

(1)對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的審查

1)是否超過規定的彌補期限;

2)虧損額的彌補是否準確;

3)以前年度的虧損額有無經審計檢查後調整的情況。

(2)企業確定的獲利年度是否準確;

(3)對免徵或減徵税額的審查

1)企業是否已經主管國税機關批准具備定期減免税資格;

2)企業在本年度內是否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其生產性業務收入是否超過當年度全部業務收入的50%;

3)企業適用的定期減免税期是否準確;

4)企業存在分別計算定期減免税期限情況的,其不同減免税期限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定期減免税優惠

(一)政策規定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主管國税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審批權限

縣級國税局。

(三)報批時限

企業應在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后2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四)報送資料

標籤: 企業 所得税 外商投資 審批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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