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代理合同 >行紀合同 >

家園物業居間合同案勝訴

家園物業居間合同案勝訴

家園物業居間合同案勝訴

家園物業居間合同案勝訴

我所代理佛山市*園物業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家園物業)訴彭-妮居間合同糾紛案[(2007)佛中法民五終字第8號],2007年4月17日簽收二審民事判決書,家園物業勝訴。

2006年1月17日,彭-妮與家園物業簽訂委託書,將其位於禪城區福寧路129號310房產委託家園物業代為出售。1月19日,家園物業把該房屋的信息提供給案外人鄧*春,並帶領其親臨現場察看房屋。同日,彭-妮與鄧*春簽訂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並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家園物業認為彭-妮私下與鄧*春達成交易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在協商無果的前提下,於2006年5月9日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家園物業主張彭-妮構成違約欠缺事實依據,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2006)佛禪法民三初字第537號]。

我所代理家園物業提起上訴,並對何為“私下交易行為”作了重點闡釋。二審法院最終採信了我方的觀點,認定彭-妮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彭-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家園物業支付違約金10500元(即雙倍中介服務費)。我所代理家園物業勝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daili/xingjihetong/1kw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