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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致死肇事起訴流程

交通致死肇事起訴流程

一、調解:

交通致死肇事起訴流程

當事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聲明生效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具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適用於一審普通程序,具體介紹如下:

三、起訴程序: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法院提出申訴;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用,並在費用繳納後立案的;

(4)不遵從提交案件的條件,須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裁定駁回後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被接受後,法院將被安排開庭,當事人的公開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案件將在3日提前公佈,提前三天公佈案件。

一審普通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拒絕上訴的,第一審判決無效,進入第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局判決,一旦宣告或者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這一決定,當事人不能再起訴或上訴。

四、需準備的材料:

1、書面證據(證人、證言)證明損害的過程、原因、時間和地點(證人、證言)、物證。

2、向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提供醫療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和醫療費用文件,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療費和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和病假證明。

5、單位出具的醫療費用,應當錯誤地以工作損失(工資、獎金、遲到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醫療運輸費用單據。

7、需要殘疾賠償的,應當提供殘疾認定依據和賠償金額。

8、損壞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9、損壞財產的名稱、規格、金額、數量、質地、新舊價值(貴重物品須經有關部門證明)。

10、損壞或損壞財產的證據。

11、明確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事實和職責。

12、與事故有關的司機是否是一種責任行為。

13、車輛的駕駛執照、操作執照和駕駛執照。

14、受損車輛的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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