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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5、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二、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相應判決。二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強制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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