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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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