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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執行單位是哪裏?

監視居住執行單位是哪裏?

一、監視居住執行單位是哪裏?

監視居住執行單位是哪裏?

監視居住執行單位是公安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對象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的概念和適用對象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和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時候適用。由於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強於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和辦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適用監視居住。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根據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監視居住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條件限制性的規定的,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的,當然要做出監視居住的決定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涉及到具體執行方面的問題的話,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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