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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劃分

判決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劃分

劉XX駕駛A機動車與周某某駕駛的B電動車相撞,造成B電動車乘坐人xxx某死亡,經交警以劉XX醉酒駕駛,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車速以及周某某飲酒後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行駛至事故路段時違反標線通行,死者XXX沒有違反交通法則為由認定劉某與周某承擔同等責任,xxx不承擔任何責任;代理人在接到該案時發現:本案當事人xxx在事故後還在市人民醫院ICU進行救治,僅醫療費用就花費20餘萬元,期間的護理費用也是數額巨大,面對如此鉅額的賠償,賠償責任人的賠償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經過代理人的訴前調查發現:周某某收入微薄,並沒有賠償能力,其所駕駛的B電動車也沒有購買任何保險,但是劉XX所駕駛的A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第三者險,而且劉XX也有比較穩定的工作和可觀的收入,在過權和利弊之下,為了能讓xxx家屬拿到賠償款而不是隻拿到一紙空文,作為代理人通過訴訟要求重新劃分事故責任來爭取這一結果,該案一審人民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由劉XX承擔70%的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內進行賠償;但是二審法院以周某某並未提出起訴卻將其損失進行同案處理為由發回重審,不過經過第二次一審開庭,二審法庭調查,法院最終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由劉XX承擔70%的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險內進行賠償,周某某承擔其餘責任,案件最終判決下達生效後,代理人積極與保險公司和兩位案件被告人人進行溝通,在法院的配合之下,賠償責任人將賠償款如數交於法院,xxx家屬如期拿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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