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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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XX,男,甘肅省寧縣人。
被告王XX,男,甘肅省合水縣人。
本院在審理黃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黃XX於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XX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申請撤訴的理由成立,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
審判員 李XX
書記員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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