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XX公司、易生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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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一審被告):湛江市XX公司。住所地:湛江開發區海濱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奇,廣東意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易生,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湛江市霞山區。。
委託代理人:陳XX,湛江市霞山區法律援助處工作人員。
上訴人湛江市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易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0891民初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上訴人湛江市XX公司與被上訴人易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湛江市XX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給易生人民幣壹萬叁仟元(13000元),湛江市XX公司須在收到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易生支付上述人民幣壹萬叁仟元(13000元)。雙方在本案的勞動爭議糾紛就此了結,雙方不得再就此事提起任何訴訟。
二、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和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湛江市XX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為5元,均由湛江市XX公司承擔。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陳XX
審判員 杜XX
審判員 李建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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