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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成功公告與初審公告有何不同?

商標註冊成功公告與初審公告有何不同?

一、商標註冊成功公告與初審公告有何不同?

商標註冊成功公告與初審公告有何不同?

商標初審公告和商標註冊公告的時間不同,所代表的商標權利狀態不同。

商標初審公告是在商標局實質審查後,初步核准商標註冊時進行的公告,公告後還有三個月的異議期,此時商標並沒有完全註冊成功,因為只有通過三個月異議公告無人提出異議,商標才註冊完成。

商標註冊公告是在三個月異議期結束之後,無人提出異議,或是有人提出異議,但是對方的異議理由未得到商標局的支持,從而商標局通過原商標的審核,代表商標已註冊成功而進行的公告。

新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初審公告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無人提異議,會發布註冊公告。 所以商標的註冊公告一般是初審公告日推後3個月。  但是若在3個月內商標被提異議申請,會等待異議程序的審查結果,若裁定核准註冊,則發佈註冊公告。商標註冊公告後,一般2-3個月可以領取紙質的註冊證書。

二、馳名商標具備什麼條件?

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商標設計具有獨創性;

(2) 商標使用時間較長;

(3) 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質量優良且穩定;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大,且銷售量大;

(5)該商標的廣告投入與商品的銷售量或服務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關國家註冊了該商標並銷售使用該商標指定的商品或開展經營服務;

(7)在同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8)為相當範圍內的消費者所熟知。

綜上所述,對於馳名商標來説,應該具有設計獨特,使用時間長,商標所指定的產品品質優良,市場覆蓋面大,銷售量大。同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商標的廣告投入與商品收入成正比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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