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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是什麼呢,你們知道不?

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造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保監會等等這些單位,他們也有大量的信息要發佈;第三類是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像教育、醫療衞生、供水、供電、供氣這些單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發佈。所以,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信息的要求,這三類信息發佈的主體都要按照條例要求來發布相關信息。
以上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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