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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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