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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濫用職權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濫用職權致人死亡,要看具體情況。
濫用職權致人死亡,要看具體情況:
1,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如刑訊逼供等,在刑法上,這種行為對應的解釋是參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也就是濫用職權直接導致他人死亡,構成其他犯罪,應當數罪併罰。
2,濫用職權逼死人,比如濫用職權損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致使受害人遭受打擊而自殺的,這種情況只能按照對應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來量刑,其刑期最多也就是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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