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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中敲詐勒索的認定

調解過程中敲詐勒索的認定

私下的調解或經濟補償,只要受害方要求合理,即使被對方惡意的舉報,也不可能被認定為敲詐勒索,如果受害方抓住對方一個弱點要挾對方,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才可能認定為敲詐勒索,也確實就是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比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

調解過程中敲詐勒索的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27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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