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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在實踐中,有的案件只是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了,我們稱之為行為犯;還有的案件要求不僅有犯罪行為,還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我們稱之為結果犯。
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只要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詐勒索既遂為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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