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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刑事拘留羈押期限

變更刑事拘留羈押期限

變更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可以延長兩三個月。變更羈押期限也是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變更羈押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變更羈押期限。

變更刑事拘留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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