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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如何認定的

逃税罪是如何認定的

逃税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本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達到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避繳納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
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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