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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案件中被害人的界定

傳銷案件中被害人的界定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對於參與者是否可以認定為被害人則需要多方面考慮。
一、是否明知參與傳銷。如對傳銷案件的運作模式較為熟悉也知曉為非法的還繼續參與,此類人員不應認定為被害人,對其受損的利益也不應保護。
二、是否參與發展下線。在傳銷案件發展下線的,一律不應認定為被害人。傳銷案件最大的特徵就是通過發展會員來獲取收益,騙取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有些傳銷人員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其發展會員沒有達到法律追訴的標準(發展會員30人以上且層積達3級以上),並不代表其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故對有些發展下線的傳銷人員認為自己是受害人不應支持。
三、是否獲得返利、佣金等收益。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獲得返利等收益,不應認定為受害人。
四、參與的時間及活躍程度。傳銷組織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往往會通過開展諸如酒會、培訓等活動吸引會員,如果該會員參與多次,且在活動中表現異常活躍,即使未發展會員或者得到返利,也不應認定為被害人。
五、購買產品的次數。有的參與人員未發展會員,但多次構成虛構的產品並從中獲利,一般不宜認定為被害人。當然,以上五個方面是認定被害人的關鍵因素,具體到個案,還要結合其他方面的因素綜合認定,以免損害真正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傳銷案件中被害人的界定

法律依據:《刑法》 224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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