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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犯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考驗期滿犯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期內犯新罪的才會撤消緩刑,既然考驗期都滿了,那麼相當於原刑罰執行完畢,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決。

緩刑考驗期滿犯新罪怎麼處理

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説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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