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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後多久判刑

檢察院公訴後多久判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有着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審理對於犯罪嫌疑人作出相關判決。
一般概念而言,只要公訴機關不建議延期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有三種:
一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情況是二個月,最多三個月,
二是適用簡易程序則需要20天至一個半月,
三是適用訴裁程序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檢察院公訴後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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