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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最輕判幾年

玩忽職守罪最輕判幾年

《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最輕判幾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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