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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用原則是什麼

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用原則是什麼

一、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用原則是什麼

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用原則是什麼

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用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二、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加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加害人不但要證明自然災害的發生,是引起損害的全部原因,而且要證明自己採取了合理的措施。否則,木能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如果環境污染的發生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3)受害人的過錯。《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至,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2.受害人的損害結果與加害人自身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不同於二般的侵權訴訟,其內在的因果關係常常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員,利用先進的儀器設備方能做出判斷和解釋,而加害人比受害人更具有舉證能力和條件。因此,法律規定對因果關係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擔起污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這樣也有利於最大程度上實現實質的公平和正義。

民事訴訟一般採用的原則是誰訴訟誰舉證的原則,不過環境污染民事訴訟適用的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環境民事訴訟是圍繞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的,污染環境的一方只要證明自己的所作所為並不會引起環境的污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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