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憑證詐騙罪司法解釋
- 金融詐騙罪
- 關注:9.09K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二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uimingku/zhapianzui/w8w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