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構成要件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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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提供準備的行為。認定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是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本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於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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