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釋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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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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