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關注:2.11W次 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 標籤: 立案 兒童 殘疾人 乞討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uimingku/minzhuquan/dw78x.html